深度剖析家庭暴力 冷暴力及不給生活費都算家暴

你們知道臺灣有多少家暴事件嗎?

答案是每年超過13萬件,數字顯示平均每個小時就有15件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在我們身邊,這還不包括尚未通報的黑數。

 

不是只有動手打人才是家暴,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,家庭暴力指的是「家庭成員間」「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威脅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」。簡單來說,需要「人」跟「行為」兩個條件都滿足下才會成立家暴。

 

誰是家庭成員?家庭成員指的是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:

  •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。即夫妻、前夫及前妻。
  • 現在或曾經有親密關係的人。男女朋友跟前男友前女友。
  •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,例如父母與子女、祖父母與孫子女等。
  •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,例如媳婦與公婆、女婿和岳父母、離婚媳婦和前公婆、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。
  •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,例如兄弟姊妺、伯叔姪、外甥舅等。
  •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,例如叔嫂、伯嬸等。
  • 現在或曾經有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,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、繼子女彼此之間等。
  •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。

 

哪些行為算是家暴?

1、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:

如: 虐待、遺棄、押賣、強迫、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、濫用親權、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、傷害、妨害自由、性侵害...等。包括有鞭、歐、踢、捶、推、拉、甩、扯、摑、抓、咬、燒、扭曲肢體、揪頭髮、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方式。

 

2、精神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:

(1) 言詞虐待:用言詞、語調之方式對被害人進行脅迫和/或恐嚇,以企圖控制被害人。如謾罵、吼叫、侮辱、諷刺、恫嚇、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、揚言使用暴力等。也就是說語言暴力也算。

(2) 心理虐待:如竊聽、跟蹤、監視、冷漠、鄙視、羞辱、不實指控、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。若一方用「冷暴力」引起另一方精神痛苦,也算家暴。

(3) 性虐待: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、逼迫觀看性活動、色情影片或圖片等。

 

3.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:

不給生活費、過度控制家庭財務、強迫擔任保證人、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。

 

提醒大家,身體層面的家庭暴力,不分次數,只要動手,一次都算家暴;精神層面,大吼大叫摔東西都算家暴;經濟層面,不給生活費也算家暴,在家暴事件發生後,最重要的就是防止家暴再次發生,可以聲請「保護令」來保護被害人的安全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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