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?10大離婚事由說給你聽
相愛容易相處難,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,2023年全台一共有53085對夫妻離婚,相當於一天就有 145 對怨偶勞燕分飛。
很多人被問到為什麼離婚,答案往往是個性不合,但「個性不合」本身其實不是法律規定的離婚理由。
根據民法第1052條,配偶必須有重大違反夫妻義務行為,重婚、外遇、虐待、遺棄、意圖殺害對方、有不治惡疾、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故意犯罪,如果沒有這些情況,那就必須向法院說明,這個婚姻存在難以維持的重大破綻,像是經常吵架、個性不合、價值觀不合、婆媳問題等等,其實都可以成為訴請離婚的理由,但必須有辦法舉證,需要在客觀上證明婚姻破裂,無論是誰都能看出來這段婚姻無法再繼續下去,必須要說服法官構成所謂的重大破綻,在這種狀況下,任何人都無法維繫婚姻,法官才有可能判決兩人離婚。
特別提醒大家,如果是「重婚」或「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」,事實上是事前同意、事後原諒、已經知道這件事超過 6 個月,或事情發生已超過 2 年,就不能用這個理由請求離婚。如果是「意圖殺害」或「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超過 6 個月」,你知道這件事已超過 1 年,或事情發生超過 5 年,就不能因此請求離婚。
實務上進入法院的離婚訴訟,法官心證大致上可以分為兩派,一派是典型的勸和不勸離,另一派則是認為離婚拆散一對怨偶,成就兩對佳偶,何樂而不為?所以離婚案件進了法院,結果如何也得看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承辦案件的法官態度,你們認為離婚是勸和不勸離還是成就兩對佳偶呢?歡迎跟我分享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