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會遇到性騷擾怎麼辦?
約會中的肢體接觸,如果是兩情相悅自然不歸法律管,但如果碰到約會對象毛手毛腳,可能涉及以下犯罪:
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
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;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前項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
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鄭重提醒,強制性交罪屬非告訴乃論,亦即只要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道後,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開始偵辦調查,即使與被害人和解仍然無法撤告,檢察官仍可依職權起訴並交由法院審判,敬告台端,切勿自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