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性不合可以離婚嗎?

法律上的離婚有三種,協議離婚、裁判離婚及經法院調解離婚,分別規定於民法第1049條、第1050條、第1052條及第1052條之1。

 

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,沒有其他違法或違反夫妻義務的情況,可以選擇兩願離婚,自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,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。如果要透過法律解除婚姻關係,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,配偶之一方若有該條該項第1款到第10款其中1款重大事由,另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,但僅限於無過失的一方可以提出,過錯方不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目前,「個性不合」並非法律規定的離婚事由,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,在台灣,離婚採取有責主義的破綻主義,如果婚姻關係中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,但必須向法院證明的確存有重大破綻,同樣,如果重大事由是由其中一方必須負責,亦僅限無過失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 

也就是說,若想經由法律途徑正式解除婚姻關係,必須舉證證明婚姻中存有第三者介入、故意遺棄或虐待、重大不治之疾病或其他重大破綻,若是因為個性不合而請求離婚,恐怕無法得到法院認可。

 

參考法條:

  • 協議離婚

第 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,得自行離婚。

第 1050條 兩願離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。

 

  • 裁判離婚

第 1052 條
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
一、重婚。
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 

  • 經法院調解離婚

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,婚姻關係消滅。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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